标题 | 绥宁县市场监管局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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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时间 | 2024-04-26 15:22:46.0 | ||
来信内容 | 我买到的绥宁县惠民洗涤剂加工厂2024年3月10日生产的喜美净牌规格净含量600克袋装洗衣液,洗衣液外包装标识的商品条码号6970132540023,但是扫码显示该条码2018年就已经注销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请问市场监管部门,使用过期商品条码是否属于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
答复单位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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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间 | 2024-06-12 16:17:26.0 |
满意度 | 无反馈 |
办理进程 | 2024-06-12,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处理 |
答复内容 |
2024年5月15日,我局接手机号为:“13255444611,名叫关磊”投诉的网络问政(编号:180,原文日期2024年4月26),称“我买到的绥宁县惠民洗涤剂加工厂2024年3月10日生产的喜美净牌规格净含量 600 克袋装洗衣液,洗衣液外包装标识的商品条码号6970132540023,但是扫码显示该条码2018年就已经注销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请问市场监管部门,使用过期商品条码是否属于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接此投诉后,立即组织人员到检测站进行调查,现回复如下: 1、“绥宁县惠民洗涤剂加工厂”是杨灵芝于2015年1月12日变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前名称为“绥宁县惠民加工厂”,经营场地为绥宁县关峡苗族乡花园阁村一组;注册号430527600104205;经营范围:洗涤剂生产; 2、该老板在登记时留有2个电话号码,分别是“15920570826、15842993152”,我局工作人员对照上述电话拨打,一个号码已经不存在,一个号码无法接通; 我局工作人员来到绥宁县关峡苗族乡花园阁村一组实地调查,杨灵芝夫妇年后就去广东打工去了,我局工作人员对期曾经的经营场地和住房已经相关生产物进行了拍照。 4、现场查看,生产设备上蒙了厚厚一层灰尘,且杂乱不堪,可见属于长期停产了; 5、现在该住房是一邻居老人居住在其屋内,一是帮忙守下房子,另一方面方便喂养鸡。据她说也很长时间没有跟杨灵芝有过往来了。 针对上述情况后续我局工作人员经尽量通过多种途径,如电话、邮件、联系其亲属或相关人员等,尽力与该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告知其被投诉情况以及需要配合处理的事项。 或者公告通知: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公告,要求该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时间内前来配合处理,说明情况等。 |